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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足1一世手机版网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省政府奖学金、校友奖学金评审办法

作者: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1-10-18 15:4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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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吉林省省政府奖学金、校友奖学金评审办法

(2018年9月制定 2021年10月18日修改稿)

第一章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评选范围: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生。

第四条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校院通报或处分记录;

3、成绩排名与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含10%)做为入围条例,以累计加分项目分数作为最后评选依据;

4、素质修养、公益服务、社会实践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每人每学年8000元。

第六条附加分处理办法:

(一)加分项目及细则

1、参加省级及省级以上比赛(文化、科技、体育)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荣获前三名并有荣誉证书的加1分,上限为1分。

2、参加市级比赛(文化艺术、科技创新、体育比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荣获前三名并有荣誉证书的加0.6分,上限为0.6分。

3、参加校级比赛(文化艺术、科技创新、体育比赛)并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荣获前三名并有荣誉证书的加0.3分,上限为0.3分,同类比赛不重复记分;

4、参加学院比赛(文化艺术、科技创新、体育比赛)并得荣誉证书加0.2分,上限为0.4分,同类比赛不重复记分;

(第1、2、3、4加分项,如同一项目或作品同时获得成绩的,按最高分计分)

5、在校级学生组织担任主要干部(校学生会部长、校团委部长以上)并有聘任证书的加1.0分,上限为1.0分;一般干部并有聘任证书的加0.2分,上限为0.2分。

6、在学院学生组织担任主要干部(学生会部长及以上、团委副书记、社团团长)并有聘任证书的加1.0分,上限为1.0分;一般性的干部职务加0.2分,上限为0.2分;

7.在班级担任班长、团支书并列入干部名册的加0.5分,上限为0.5分;班委委员、团支部委员并列入干部名册的加0.2分,上限为0.2分;

(第5、6、7加分项如有重复获得,按最高分计分)

8、获得省市表彰奖励(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并有荣誉证书的,加1.0分,上限为1.0分;

9.获得校级表彰奖励(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并有荣誉证书的加0.5分,上限为0.5分。

10.获得学院表彰奖励(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并有荣誉证书加0.3分,上限0.3分;获得学院单项个人奖励并有荣誉证书的加0.1分,上限为0.1分;

(第8、9、10加分项,同一类别同时获奖的,按最高分计分)

11、参加各类志愿者活动、献爱心活动并有聘书或相应荣誉证书的加0.2分,上限为0.2分;

12、媒体专访报道及发表文章,省市级以上加1分,校报刊登文章者加0.3分,上限为0.3分。

13、参加无偿献血并有荣誉证书的加0.5分,上限为0.5分。

14、以第一作者在国家公开期刊发表论文以及相关产品申请专利加1分,上限为1分。

(二)注意事项

1、对于每个加分项目均要有证书复印件,媒体报道以原稿复印件为准。

2、对于证书造假者,予以公示通报批评,并取消参选资格。

第七条相关事项:在同一学年内,获得本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

第八条评定程序:

(一)公开评选办法

(二)满足学分绩点要求的学生递交评选申请表,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委员会根据申请学生的加分项目分数进行讨论研究,本年级获得累计分数最多的同学获得本奖学金。

(三)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教育厅审批。

第九条如有上报不真实材料者,一经发现,取消参评人评选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评选要求: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在评选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据学院实际情况,按年级平均分配名额。

第二章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激励我院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吉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是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困难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校院通报或处分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

第五条本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人民币)。各学院获奖的名额由学校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指标分配确定。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获得本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第七条本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八条本奖学金评选程序:公开评选办法——学生综合测评(含经济困难情况认定)——班主任为核心的班级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学院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学校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报教育厅审批。

第三章吉林省省政府奖学金评选办法

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及《长春工程学院资助经济困难学生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范围: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评选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德育考核优秀;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校院通报或处分记录;

(三)生活朴素,不吸烟、不喝酒;

(四)身体健康、体育考核优秀;

(五) 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五条本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人民币)。各学院获奖的名额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分配确定。

第六条同一学年内,获得本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七条本奖学金由学校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八条评选程序

(一)学生工作处根据吉林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指标按所在学院的学生数划分名额。

(二)各班由班主任根据学生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由年级辅导员及班主任确定推荐人员名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推荐人员名单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四章校友奖学金

校友奖学金按第一章国家奖学金执行

中共红足1一世手机版网址委员会

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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