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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足1一世手机版网址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21修订)

作者:唐钒棋   点击:次   发布时间:2021-10-25 15:3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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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修订)

 

一、总则及解释性条款

(一)为了更好地体现国家奖学金对品学兼优学生奖励的精神,全面落实《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的各项要求,使国家奖学金在评定过程中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成为指引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手段、成为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指挥棒和风向标,让真正具备学习成绩优异且全面发展的学生受到国家奖学金的奖励,特制定此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依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精神制定,是对上述办法在评定中的细化,如与《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精神有背离,以《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为准。

(三)本学院国家奖学金采取学生申报制,即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提前一周发通知,学生依据自身情况进行申报。

(四)本细则旨在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提出的评定条件中可以量化的条件进行量化核算,以便全面考核申报人的德、智、体、美、劳情况和其他优秀表现。

(五)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同学中,以量化分高者,依次向学校提交名单。

(六)本细则在量化核算内容上的任何变动,需在评定国家奖学金一年前颁布,并让所有学生知晓。

(七)本细则由学院党委会讨论原则性意见,并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确定,以后的任何的修改都需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通过后,方可实施。

(八)同一学年内,获得本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二、国家奖学金申报者的入选条件

(一)满足《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规定的原则条件,即: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纪情况,无任何警告及以上处分;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智育成绩排名与德智体综合素质测评排名均位于专业前10%(含10%)。

(三)本细则限定条件:全日制在校三年级学生可申报。

三、国家奖学金评定的量化核算计分项目

(一)参加各级各类科技创新竞赛,互联网+比赛,获得三等奖(第三名)以上奖励的,如以团队参赛需位列第一、第二、第三参赛者(需提供荣誉证书原件)。

1.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获奖:

①一等奖加1分,上限为1分;

②二等奖加0.8分,上限为0.8分;

③三等奖加0.6分,上限为0.6分;

④四等奖加0.4分,上限为0.4分;

⑤五等奖加0.2分,上限为0.2分。

2.参加校级比赛获奖:

①一等奖加0.5分,上限为0.5分;

②二等奖加0.3分,上限为0.3分;

③三等奖加0.1分,上限为0.1分。

(注:同一项目同时获奖者,按最高分计一次,此大类上限为1分。)

  (二)参加各级各类体育比赛,获个人或团体三等奖(第三名)及以上奖励的(以总分获得的集体奖和团体奖除外)(需提供荣誉证书原件)

1.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获奖:

①一等奖加1分,上限为1分;

②二等奖加0.8分,上限为0.8分;

③三等奖加0.6分,上限为0.6分。

2.参加市级比赛获奖:

①一等奖加0.8分,上限为0.8分;

②二等奖加0.6分,上限为0.6分;

③三等奖加0.5分,上限为0.5分。

3.校级比赛,加0.5分,上限为0.5分。

(注:同一项目同时获奖者,按最高分计一次,此大类上限为1分。)

   (三)参加各级各类文化艺术类比赛,获三等奖(第三名)及以上奖励的(以总分获得的集体奖和团体奖除外)(需提供荣誉证书原件)。

1.参加省级及以上比赛获奖:

①一等奖加1分,上限为1分;

②二等奖加0.8分,上限为0.8分;

③三等奖加0.6分,上限为0.6分。

2.市级比赛,加0.5分,上限为0.5分。

①一等奖加0.5分,上限为0.5分;

②二等奖加0.3分,上限为0.3分;

③三等奖加0.2分,上限为0.2分。

3.校级比赛,加0.2分,上限为0.2分。

(注:同一项目同时获奖者,按最高分计一次,此大类上限为1分。)

(四)担任校、院学生会主要干部(需提供干部聘用证书和获奖证书原件)

1.任校团委、校学生会部长及以上干部且考核合格的,加0.3分,上限为0.3分。

2.任院团委、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且考核合格的,加0.2分,上限为0.2分。

3.任班长、团支部书记且考核合格的,加0.1分。

(注:任以上多个职务者,按最高分计1次。)

(五)获表彰奖励(需荣誉证书原件)

1.获市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优秀团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的,加1分,上限为1分;

2.获校级表彰奖励的优秀团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十佳大学生,加0.5分,上限为0.5分;

3.获校级及以上单项个人奖励的学生,加0.2分,上限为0.2分;

4.获学院表彰奖励的优秀团员、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加0.1分,上限为0.1分。

(注:同一类别同时获奖者,按最高分计分1次。)

5.参加校级及以上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并被评为优秀者,加0.2分,上限0.2分。

6.无偿献血者加0.3分,上限0.3分(需有献血证原件)。

7.个人或者团体(团体人员署名第一的),因先进事迹被省市主流媒体(包括平面、网络、视频)专访报道者,加0.5分,上限为0.5分。

(六)发表文章、论文及专利

1.在省市主流媒体发表文章1000字以上,加1分,上限为1分。

2.在校报发表文章500字以上,加0.2分,上限为0.2分。

3.在省级及以上学术期刊发表论文(第二作者及以上),并被中国知网收录者,加1分,上限为1分。

4.在国家专利局授权专利者(署名为第二位及以上),加1分,上限为1分。(需带防伪标识的专利证书原件)。

四、国家奖学金评定过程

  (一)下发通知:按照学校有关部门要求,向三年级全体学生公布评奖通知,包括申报时间、申报表格、申报截止日期、评审日期、公示日期等。

  (二)学生申请:符合基本条件的三年级学生,在规定的时间节点前提交申请书、申请表格、各项证书的复印件,并自行核算分值。

  (三)学院初审: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在申报截止日期后,对所有申请者的申请书、表格、证书复印件等进行初审,确定符合基本条件同时分值位于前5名的学生,并由党委副书记及负责评奖评优工作的辅导员进行二次审核。

  (四)补交材料:通过二审后的学生,补交各类证书的原件。

  (五)学院终审: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集体审核各申请人的条件、分值、证书原件,以申请者分值从高至低确定获奖者名单,最终上报学校有关部门。

五、省级以上各类奖学金、校友奖学金,请参照此细则执行。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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